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06 浏览次数: 10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社会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增强学校社会服务能力,鼓励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及经济效益,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社会服务是指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在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职责之外,依托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向政府、社会提供以直接性、服务性为特征,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经费是指学院(学部、书院)、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等取得的经费。开展学历教育取得的经费,科研经费,学校房屋、场地场所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其他经认定不符合社会服务类型的经费,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二条 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对开展社会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社会服务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学院(学部、书院)、部门按年度分别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包括: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收入,包括学院(学部、书院)、部门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取得的收入,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的校内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取得的收入。

(二)其他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包括:

1.合作办学收入;

2.运营商合作收入;

3.金融合作收入;

4.其他科技服务收入(科研经费之外);

5.社会考试费收入;

6.档案及文献检索服务收入;

7.其他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凡国家有规定的,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社会服务活动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如须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承办单位应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和收费方案,由财务处报请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再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院(学部、书院)、部门与其他单位合作社会服务业务活动,应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除规定合作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外,应当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要素。

第七条 社会服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应及时做好各类社会服务收入的催收工作,社会服务活动收入一律上交学校,由财务处统一开具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收入,不得挪用、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八条学校支持学院(学部、书院)、部门依托学校资源,结合教学科研等业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并为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证社会服务质量的同时确保收支平衡。社会服务收入应当按一定的比例上交学校管理费,用于学校统筹安排,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条 社会服务收入按照不同比例上交学校管理费: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

1.国内非学历教育培训区分培训类型,学校管理费实行不同的上交比例。

培训类型

上交学校比例

地方财政培训专项

5%

国培、省培

10%

自办班

15%

2.国际非学历教育培训,短期培训(一个月以内)的,按培训总收入的20%上交学校管理费;长期培训(一个月及以上)的,按培训总收入的30%上交学校管理费。

3.学院(学部、书院)、部门承接由学校交办的上级指定性教育培训任务或特殊情形的培训,上交学校比例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其他有偿社会服务收入

其他有偿社会服务收入按照不同比例上交学校管理费。

项目

子项目

上交学校比例

合作办学收入

二级学院参与、纳入基础教育集团管理的合作办学项目

基础教育集团办学经费办法出台前暂按10%

二级学院参与、与其他本专科学校开展的“5+2”“3+2”等合作办学项目

转段前每年到账金额的90%

运营商合作收入

100%

金融合作收入

100%

其他科技服务收入(科研经费之外)

10%

社会考试费收入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教育部、教育学会竞赛榜单的大赛考试

10%

一般社会考试费

15%

档案及文献检索服务收入

60%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取得上述条款未包含的其他社会服务活动收入,由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讨,提出分配比例和方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支出管理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培训经费的支出管理,参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经费支出中,校内专家在职能范围之外开展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家指导、专家咨询等,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参照校外专家执行;本学院、部门班子成员的专家劳务酬金在奖励基金中列支;校级领导、校党委常委不领取劳务酬金。

第十二条 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应本着节约、合理、真实、合规的原则列支相关成本,严禁在成本中以任何报销形式变相列支人员绩效和福利支出。

第五章 结转结余管理

第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的长期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活动完成后,应及时做好项目结余分配工作。社会服务收入扣除社会服务成本后,结余部分转入学院(学部、书院)、部门的奖励基金和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学院(学部、书院)、部门奖励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比例及支出范围:

1.奖励基金比例不高于结余的80%,用于学院(学部、书院)、部门人员的绩效分配;

2.发展基金比例不低于结余的20%,用于促进学院(学部、书院)、部门的事业发展,包括改善办学条件、人才队伍建设、已列入当年预算但预算金额不足的费用、突发事件等。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各单位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巡视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服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学校有关 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师干训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社会服务收入上交学校管理费比例、支出管理以及结余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江苏二师财〔20223号)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