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完善财务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报销。独立核算单位(含学校所属企业、餐饮服务分公司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报销制度,报学校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互制衡原则。各学院、部门在确定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适当授权原则。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的同时,还应根据经费性质、额度和重要性程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三)严格预算原则。相关经费的支出在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的同时,还应遵循“预算项目、使用范围和经费额度”三不超的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要求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实行按金额分级审批制度。
年度预算内经费:一次性支出或借款2万元以下,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万元以下,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年度追加预算的经费:一次性支出或借款3万元以下,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50万元以下,还需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还需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附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部门:
(一)日常办公经费、业务经费由各学院、部门审批;
(二)教研与教学建设经费由教务处审批;
(三)科研经费由科研处审批;
(四)学科、申硕、研究生经费由学科办公室审批;
(五)师资经费由人事处审批;
(六)行政设备费由院长办公室审批;教学设备费由教务处审批;其他专用设备费由归口部门审批;
(七)学校福利费由人事处、院长办公室审批;学院、部门福利费由各学院、部门审批;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批;
(八)教职工探亲费由人事处审批;
(九)学院、部门可分配经费由各学院、部门审批,年终绩效分配还需人事处审批;
(十)子女入托费、独生子女费、医药费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批;
(十一)个人项目经费除外,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费报销支出,须由学院、部门其他负责人线下审批;本部门只有一位处级负责人的经费报销支出,由分管校领导线下审批;校级领导的经费报销支出,由院长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部门经费审批人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各级经费审批负责人因外出学习、工作等原因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审批工作的,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写明事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委托时限等要素,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审批,要在预算项目经费限额内审批。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财务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八条 票据内容需填写齐全,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和填制人等要素。
第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须印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纸质版发票和右下角备注“销售方(章)”的电子发票还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国家特许的专业性发票,可不套印“发票专用章”(如铁路、交通、民航、园林等单位使用的各类车船票、飞机票、门票等)。
第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原始票据遗失说明,由报销人书面承诺: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因票据复印件报销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报销人承担,并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的车船票、飞机票等凭证,须由当事人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如为网上订票,须附网上订单、手机短信确认信息),并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境外支付须提供境外票据(invoice或receipt)、换汇水单或银行支付、境外还款记录等支付凭证。如提供的支付凭证无法证明所支付人民币金额的,则以报销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结算牌价的中间价结算。
第十二条 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现象,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内容或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第十三条 凡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电脑配件耗材,支付打印、复印等服务费,如种类较多,无法在发票上填列的,须附规范的清单,清单上应注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取得定额发票(如IC充值、停车费等)的,需写明业务日期、业务内容或业务用途。
第十五条 票据报销的时效范围:原则上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当年报销;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最迟延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
第十六条 禁止违规票据报销。凡与下列行为相关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一)要素填开不全的票据;
(二)涂改票面内容和金额的票据;
(三)须加盖专用章,但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四)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五)通过不正当途径索取或其他单位代为开具的票据;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五章 财务报销手续规定
第十七条 面积较小的小型票据,需按用途分类粘贴在“报销单据粘贴单”上,并填写附件张数及大小写合计金额。各类票据的报销,需按项目、用途,分类填制预约报销单,对于转账给不同单位的票据,需分开填写预约报销单。
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手续具体规定:
(一)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在订立合同后需要申请预付款项的,在履行正常审批程序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财务处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审核办理预付款项。
(二)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通用设备单位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金额在1500元及以上的;购买的单价虽低于上述标准,通用设备在500-1000元,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在500-1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同时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三)一次性采购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图书、服务类等采购(参加政府组织的采购项目除外)和3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均须附审计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办公设备等采购报销,需提供发票、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审核表、供货协议(或采购订单、合同)、固定资产入库单、验收单等,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电子票专用发票。
(五)各种零星基建、维修、装修、安装等项目的发票报销应附有工程决算单、工程验收证明。
(六)校内外人员领取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补助(贴)、助研费等,须在薪酬系统预约,注明人数、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内容、工作量,经办人签字、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须依法缴纳,由财务处直接代扣代缴。
(七)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报销参照本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机票(或电子行程单)、车船票、住宿发票和相关费用原始明细票据等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国际合作交流、出国短期培训费用报销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出国(境)参加会议、合作交流、进修培训等费用报销须提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国(境)的批件或学校批文、出国(境)人员名单(审批单)、因公出国(境)信息公示、护照复印件、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出国(境)签证费、代办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须与出国旅费同时报销。购买国际机票,国内出具的票据须提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支付凭证,国外出具的票据须提供机票原件(或电子行程单)及换汇水单或银行支付、境外还款记录等支付凭证。如提供的支付凭证无法证明所支付人民币金额的,则以报销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结算牌价的中间价结算。
(九)学院、部门公务接待、业务接待执行本校《公务接待办法》,接待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待费中不得报销香烟、酒水、土特产、礼品等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包含与接待无关的开支。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院长办公室开具的《公务接待登记表》、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电子邮件、情况说明等)、财务票据和清单。
(十)版面费的报销须附稿件录用通知或杂志封面、目录、文章页的复印件。出版费报销须附出版合同。
第六章 财务报销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和无现金报账制度,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和使用。购买物品或支付服务费用,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原则上均应办理对公转账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需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或收据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个人通过刷卡或网上转账方式支付的,报销时需提供打印的POS机刷卡消费单或个人转账支付记录截图。如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
校内外人员领取咨询费、讲课金、补助(贴)、助研费,发放校内学生奖助学金等,原则上须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之间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均实行内部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报销管理规定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支出,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审批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江苏二师财〔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