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1144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收费。

第二章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学校可向在校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

第五条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校可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校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第六条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根据省有关规定并对照有关住宿条件等,制定本校各类宿舍的住宿费收取标准。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适当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教材费。学校统一代办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使用自编教材(不含自编的讲义)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新生体检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项目:内科、外科、肝功能(ALT)、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和胸部X光透视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四)医保费。学生在校期间的医保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应保尽保。

(五)公寓用品代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可选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学校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六)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学校代收费标准,凡江苏省有规定的,按江苏省规定执行;江苏省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学校代购教材和其它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物品。学校代收费中的一至四项,在学生入学时收取,其中教材费在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学校不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二)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学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三)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因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由学校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学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如出国)需要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四)资料复印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得收费。

以上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学校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通过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含)以前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严禁由财务处以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学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可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或用于偿还学生宿舍建设贷款利息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校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学校所有代收费,在实施前必须到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首先应当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经核实,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学费减免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将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在招生简章中应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的,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成人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