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729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我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校级科研经费是指由本校批准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及为各类项目拨付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节约使用,确保按期决算。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校、院部、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科研、财务、后勤、审计、监察等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指导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办理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下达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核发《科研项目经费本》;协助财务处审核科研经费使用支出票据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做好项目预算、决算等工作;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核实到账经费所属项目,开设项目经费账户;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报销、核算和管理;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手续的完整性。

第七条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开展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后勤处(招标办)根据科研需要负责科研经费物资采购。

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科研经费审批一支笔。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统一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学校对纵向项目所拨付的配套经费原则上按照外来经费所编制的预算同比例进行使用。

第十条校级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部、部门及科研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结项前,须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经费的核拨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外来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财务处通知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十三条校外项目经费按当年实际到账金额全数核拨,项目来源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学校配套经费根据外来经费的到账金额按比例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集中划拨。

校级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总经费的60%,项目完成结项工作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四条不断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在票据审核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支出票据相关的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须严格审核领取人员资格、标准,并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由后勤处(招标办)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外来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比例按项目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科研项目:社科类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理工科类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除提取相关管理费部分,均为直接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三)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而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食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转拨到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单位无管理费相关规定的,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按其经费总额的5%、对横向科研项目按其经费总额的6%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其中的70%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支配、30%由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部门管理支配。

第二十条经费报销审批

凡一次借款、报销或协作外转2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财务处审批;5000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联签。

经费审批人同时为项目负责人时,经费审批原则上由其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学校将在项目结项工作完成2年后将项目结余经费收回。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学校配套部分),由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并收回。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突出人才培养成效,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为鼓励在科研项目申报方面取得成绩的人员,学校设立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奖。国家级科研项目按当年到账经费的3%、省、部级科研项目按当年到账经费的2%、市、厅级科研项目按当年到账经费的1%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逐步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部门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