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1170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岗位轮换、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一)学校预算的编制年度自公历11日至1231日。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编制赤字预算

(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

第八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学校收入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费、住宿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收取后,按规定上缴省级财政。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由省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给予批复并分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条学校支出预算中的人员经费预算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预算从紧从严,经费切块包干,实行逐级审批,努力节约支出的指导原则编制。所有公用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和指标控制,各单位按照预算指标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项目,仍应坚持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由院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的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3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补助收入,包括教育补助收入、科学技术补助收入、住房保障补助收入、文化与传媒补助收入、社会保障与就业补助收入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学校各院部、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学校各类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各类事业性收费如国家有规定并纳入收费许可证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国家有规定但未纳入收费许可证的,必须先由财务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后的项目、标准收取。国家无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

学校各院部、部门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财务处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学校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等。

(二)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是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该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各院部、部门的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审批人必须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七条学校各院部、部门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财务处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原则上不予办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十八条学校所属企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和承包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耗费的学校资源,如水、电、气、人工等,应有偿使用并按实际使用数合理分摊。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三)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五)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制度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借办法》执行。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报告的信息公开。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