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931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不断优化内部经济运行秩序,维护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学校及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查、批准学校预算、决算报告;

(五)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财务处和各院部、部门是学校预算的管理和执行单位。

)财务处工作职责是:

1. 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全校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2.组织校内预算编制、汇总工作,向党政联席会提交预算草案;

3.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方案,分析、汇总预算方案执行情况;

4.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各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安排经费支出,实时监控各院部、部门预算资金;

5.督促各预算收入、各上缴款项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6.完成预算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各院部、部门工作职责是:

1.根据本院部、本部门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收入、日常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

2.根据财务处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做好本院部、本部门支出安排;

3.配合财务处做好学校预算的控制、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九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避免赤字隐患,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体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草案,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一)财务处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汇集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料、各项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等,编制预算草案,经学校审议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即一上)。

(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学校报送的一上资料后,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

(三)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按照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预算收支计划,经学校审议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即二上)。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省人大审议批准省级年度预算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学校执行(即二下)。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公共财政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支出预算是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货币表现,其结果是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学校按规定预留机动经费。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包括学校在职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等其他工资福利。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标准和人数计算确定,同时要考虑人员增加、工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2.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是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的支出预算,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等。参照各院部、部门上报的支出预算数,同时考虑本年度的影响因素,按一定标准计算确定。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教职工、学生医药费支出,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预算与工资福利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类同。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后勤处、图书馆等部门和各院部申报,在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内,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其中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单列,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预留机动经费是按国家规定,由学校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经费,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财务处于每年6月份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在8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十五条各院部、部门要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非税资金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各院部、部门执行支出预算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各院部、部门使用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先申报用款计划,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需动用预留机动经费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及时向各院部、部门下达包干经费。各院部、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上年院部、部门使用结余的日常经费,原则上实行归零处理。

第十八条各院部、部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院部、部门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精打细算,严格把关,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院部、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项目,仍应坚持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由院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的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3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审定,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的预警机制,并定期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结合办学实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