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706

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结算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等。教职工住院费的预支按照本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暂付款的经费包括各院部、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及发展基金、专项经费及代管经费等。

第二章 暂付款借款管理

第四条暂付款的借款必须填写《暂付款凭单》。《暂付款凭单》为三联,第一联借款记账联,第二联结账联,第三联销账联。

第五条暂付款借款程序

(一)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暂付款凭单》(或称借款单)。《暂付款凭单》要素的填写应该完整、准确,包括借款日期、借款单位、用款项目及说明、付款方式等,经借人、部门(院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必须是亲笔签名。借款单位转账和汇款的,须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二)学校财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暂付款凭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理性及资金落实的渠道和数额,对于经费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支付。

(三)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暂付款凭单》及记账凭证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

第六条暂付款的借款按照一事一借,专款专用的原则办理,必须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必须根据实际业务预算,合理确定借款额度,不得超额借款。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对款项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费负责人有义务督促借款人及时清理借款。

第八条对于同一事由、同一个借款人,原则上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同一事由借款笔数一般不得超过2笔;达到2笔后,财务处可以停止办理该借款人的后续借款。

第三章 暂付款报销还款管理

第九条借款人须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履行报销冲账手续。

第十条暂付款冲销管理程序

(一)借款尚未使用的,如是现金借款,则退回所借款项;支票没有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支票及其存根作废手续。以上借款报销冲账程序完成后,借款人须将《暂付款凭单》的销账联取回,以证明借款报销、冲账业务的结束。

(二)借款已用并取得合法报销凭据的,需填好费用报销单,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多退少补。以上借款冲账程序完成后,借款人须将《暂付款凭单》的销账联取回,以证明借款报销、冲账业务的结束。

第十一条暂付款的冲销时限:

(一)暂付款中领用限额支票的,必须在10日内办理冲销手续。

(二)已办理借款手续而由于计划取消、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使用的暂付款,借款人须在借款之日起10日内退回借款。

(三)各类培训办班暂付款,须在培训班结束后2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冲销手续。

(四)各类会议支出暂付款,须在会议结束后2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冲销手续。

(五)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差、培训等差旅费暂付款,应在回国或返校后30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到财务处办理冲销手续。

第十二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报销还款的,财务处应及时催报。借款人应及时取得有效票据,及时向有关单位催要发票,及时办理冲账手续。对于超过预计还款时间3个月仍未还款的,学校将实施强制还款,其所欠款项将由财务处自动从该借款人个人税后工资收入中划转还款;同时财务处将该借款人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予以记录,停止其下一年度的借款。

第十三条各类公务活动原则上实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再借支备用金。采用公务卡结算的,pos单上的商户名称、金额、日期与对应发票相关项目必须一致;符合报销规定予以报销时转入与pos单一致的银行卡。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退休,必须先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各院部、部门的借款,不因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变更而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单位撤并、分离的,在单位变动时,由学校组织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材料款,必须持工程合同书,经有关部门审签后,方可办理预付款手续。所借工程暂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冲销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款。

第十六条每年1220日前必须完成借款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不得影响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