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799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保证收费行为合理、合法,防止乱收费,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票据(套印财政监制印章)、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卫生所收费票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后勤管理处购电票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收费行为的院部、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自行到税务部门申购税务发票,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第四条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出具相应的票据。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发放、缴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管理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教育、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财务处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领用、缴销、检查、监督制度,加强票据的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学校有收费行为的院部、部门,必须按规定到财务处领取票据。凡在财务处核算的财务收支项目,所收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票据》(套印财政监制印章)、《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普通在校生、函授生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给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款项。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等。

3.分摊费用。由学校代为支付,应由学校所属企业、相关承包单位或个人分摊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等。

4.学校内部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款项。

(三)《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接收自愿捐赠收费。

(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除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五)学校自制的《卫生所收费票据》适用于学校卫生所门诊收费。

(六)学校自制的《后勤管理处购电票据》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收取学生购电款。

第三章 票据申请、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收费许可证目录收取;属新增收费项目的,须报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收取。

第十条各院部、部门实施收费前,须填写《票据申领单》,经票据领用人、院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用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领用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必须逐本登记票据的领用日期、号码及领用人。

第十二条各院部、部门应按规定正确使用票据。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套写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不得拆本使用;填写票据时,应严格按业务内容真实填写,包括交款单位或个人、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填列虚假内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或填写作废字样,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各类票据之间不能相互串用;票据仅限本单位使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第十三条各院部、部门使用票据收费结束后,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严禁坐支、挪用或私存。财务处收到款项后,收款人必须在收款的票据存根上签章,以示此款项已入账。经办人须在票据封面上注明使用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事项,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长期故意拖延缴销票据的当事人,财务处有权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财务处核销票据时,要认真核查票据的使用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票据的开具是否规范,票据存根是否连续有无缺号,同时必须在存根联上登记入账凭证号码。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预开票据,遇有特殊情况确需预开时,应填写《预开发票申请单》,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开票事项、开票内容、款项金额、计划到款时间、经办人联系方式等,由经办人、院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凭申请单到核算中心办理预开票手续。预开票行为视同经办人向学校的借款,如在规定期限内款项未及时到账(期限一般为3个月),财务处有权在通知经办人后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票据清理及责任

第十五条各院部、部门要妥善保管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按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应及时交回财务处,不得自行销毁。由于票据丢失、自行销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已开具的存根联应装订成册,便于查阅。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会同校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七条每年1220日前,各院部、部门须将当年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送交财务处办理注销和重新领用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财务处于次年将不办理重新领用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购买、使用票据的;

(二)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复写造成同一票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涂改票据的,或开列内容不真实的;

(三)将票据出借、转让、代开、少开以及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四)收费不开具票据或打白条的;

(五)收取款项坐支、挪用或私存的;

(六)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

对以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责成有关院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供应票据、没收非法收入、扣减预算经费,或交由纪委办公室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