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614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保证基建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维修改造,以及为项目配套的甲供材、设备、家具等的采购,包括在建、停缓建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合理使用基建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基建项目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基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决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五)及时准确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六)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基建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做好核算管理,监督基建预算执行;

(四)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筹集资金,按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六)及时办理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第八条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基建项目建设在决策阶段须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要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使用贷款进行基建项目的,必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适度贷款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防范债务风险,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是学校基建项目年度支出计划,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项目预算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数。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的基建项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设备投资支出仅包含与基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固定必备设施(备)等,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另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购置。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基建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5.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9.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10.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基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主要包括:

外聘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相关支出。

施工现场人员津贴标准50/·天,夜间值班另补贴50/·晚,伙食补助25/·餐。

第二十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一)工程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二)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结算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三)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依据核实的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合同约定和当年基建预算支付,竣工后清算。工程进度款(含工程备料款)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70%时,需送审计部门审计,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方可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工程款。

工程备料款。工程备料款的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按工程进度结算,抵冲工程款,工程竣工时全部结清。设备款的结算要以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金额及正式发票支付款项。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价款金额的 5%,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按预算进行,超预算或无专门审批的均不得付款。

分项工程突破投资限额,项目未突破总概算的,基建管理处应说明原因,否则,财务处有权拒付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应符合的条件:

(一)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批文、合同等材料:

1.申报建设项目计划,取得立项批文;

2.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或大宗材料采购,以及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合同等材料,申办政府采购或基建招标,取得中标批复材料。

(二)根据合同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时,必须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和基建管理处负责人、跟踪审计人员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核定。

(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建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四)凡是证明经济事项发生的单据、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均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如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原始凭证、收款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或正式收据。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的款项支付方式和审批权限按照本校《财务报销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依据及报表。

(一)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封面;基建项目概况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建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第二十七条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要求编入学校年终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复后,财务处按批复进行账务调整。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九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财务处要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八章资产交付与资金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十三项目发生的校园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基建处须于当年将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分别交后勤处、财务处。后勤处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财务处负责办理设备、房屋资产登记手续、房屋资产转增入账手续。

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工程,不得进行最终结算。

第三十六条基建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若确需支付,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列入当年特批项目,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三十八条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三十九条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上交财政。  

第九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绩效评价是学校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项目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十二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