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632

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以下简称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科研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及《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和本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间接费用由科研项目管理费、项目组科研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经科研处审定后方可上报。具体如下: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计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其它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编制按项目下达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间接费用的提取。经费一次性到账的项目全额提取间接费用,经费分批到账的项目按经费到账比例逐批提取。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根据协议中经费分配比例分割间接费用并可转拨。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供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研处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

政府部门项目中资助的专项会议费、合作费、外拨经费以及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经科研处核准,可免提间接费用和管理费,不列绩效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开立间接费用入账通知单。财务处据此将间接费用分类计提转入相关经费项目。

第六条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组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组编制预算时必须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项目未足额编制间接费用的,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支出原则进行分配。间接费用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管理费。有管理费预算的直接按预算计提管理费;无明确管理费预算的,提取间接经费的30%作为管理费,按科研处70%、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部门30%的比例分配。

(二)项目组科研间接费用。项目组科研间接费用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三)项目组绩效支出。项目组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项目组科研间接费用和项目组绩效支出的分配比例由项目组负责人自行确定。

第七条间接费用支出管理。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

(一)管理费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部门主要用于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项目评审、学术发展研讨和专家咨询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二)项目组科研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 项目结题审计费;

2. 科研工作通讯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实名制移动通讯费用);

3. 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含专家评审费、打印费等);

4. 通用设备购置费(如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

5. 科研用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6. 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特殊工作营养保健费;

7. 科研活动中与课题相关发生的招待费、差旅费及劳务费不足部分的补充;

8. 其他经审批可以使用的经费。

(三)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主要用于课题组成员的绩效奖励,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绩效支出分项目中期考核后和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两次,分别按总绩效支出的70%30%拨付。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填写绩效考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绩效支出时,项目组需将绩效考核表报送科研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需在考核表上签字,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审核后的绩效考核表等材料办理绩效支出相关手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费用:

1. 未按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管理系统填报经费执行情况,出现一次扣除总绩效支出的25%,依次累加直至扣完;

2. 中期评估不合格,扣除总绩效支出的40%,扣除部分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不再补发;

3. 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或项目中止、撤销的,扣除项目全部绩效经费,已发放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或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通知,负责扣回。

(四)项目负责人需严格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如在项目结题验收审计中发现有不得在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或直接费用超预算的,需按要求调入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201611日后立项的纵向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1512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