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由学校及院部、部门承办、举办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接受委托承办的(“国培”、“省培”等)、院部(部门)自己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酬金,工作人员加班劳务酬金,其他费用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
(六)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酬金是指聘请专家做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七)工作人员加班劳务酬金是指因参与培训班管理而加班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八)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医药、专家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五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专家费、 工作人员劳务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60 | 100 | 90 | 5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根据当期培训经费的总量结算报销,不得超支使用经费。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三章培训组织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各类培训,收取培训费的,在培训实施前,应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培训收费标准,以合同形式确认相关收费频次、计费方式、退费情形等条款,切实保障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选择在校内或南京市举办培训。
第八条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报销结算
第九条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填写《培训费报销结算清单》,提供培训通知、会议日程、《参训人员签到表》、劳务酬金发放表以及培训相关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培训费用须按照江苏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和学校公务卡使用及无现金报账的有关要求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结转结余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各单位举办培训需按规定上缴学校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专项培训经费除外)。管理费由财务处按年度或培训批次、按培训收入的15%提取。
第十二条各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属于跨年度的,其培训经费可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在完成学校常规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院部、部门利用自身资源,开拓培训市场,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鼓励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培训经费。
对于各单位自办的培训项目所结余的经费,采取学校与培训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分配。各院部自办培训所结余的经费,学校10%,院部90%;继续教育学院自办培训所结余的经费,学校50%,继续教育学院50%;江苏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自办培训所结余的经费,学校80%,江苏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20%。奖励给培训单位的部分主要用于单位培训市场开拓和劳务支出等。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完善培训规章制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参训学员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学校培训的品牌效应。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所举办、承办的培训承担监管责任,培训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应切实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培训经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对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组织的网络培训、送培下乡及其他社会培训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内容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