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03 浏览次数: 3137

 

苏师院财〔2014〕2号
 
 
关于印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4年4月16日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6印发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苏财规〔2009〕11号)和《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苏财预〔2006〕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各项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非“211工程”学校特色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教学实验平台建设资金、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校内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图书设备购置、各类大中型维修,以及其他综合项目等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下达
    (一)财务处根据中央、省级等上级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组织校内各单位进行申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请理由、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组织管理措施、实施时间、预期绩效等。
    (二)财务处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由分管校领导牵头,主持召开项目评审会,项目负责人对申报项目进行简要陈述,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确定专项资金立项项目。
    (三)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进行审核研究,批准专项资金立项项目。
    (四)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组织立项项目负责人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及其他规定需填报的内容。
    (五)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学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下达
    (一)根据学校财务处确定的部门预算上报时间和要求(每年6月上中旬),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年度中心任务和单位工作计划,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并随单位年度预算一并报送财务处。
    (二)申报项目由财务处汇总,必要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聘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的遴选,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经过 “二上二下”的程序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学校的财力状况和各部门的实际需求情况,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程序,未申报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执行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与管理
    (一)上级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三)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四)校内专项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立项批准时的范围,个别特殊情况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差旅费、办公用品等日常消耗性支出和讲课金、劳务费等工资福利性开支;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处落实资金后执行。
    (六)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经费支出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大中型维修、基建工程按合同最高付至70%,余款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书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除当年项目没有实施完毕的,其他专项资金结余一律由省财政厅收回。当年下达的校内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两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时间应附专题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年,逾期一律收回。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结项审计,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主管职能部门、项目实施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除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外,每年年终学校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绩效考评。检查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三)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学校将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预算。情形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组织专家对下拨的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校内专项资金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